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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文類獎遴選辦法

第一條:財團法人東元科技文教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據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決議「東元科技獎」於第十一屆起更名為「東元獎」,下設「科技類」及「人文類」等兩類獎項 ,其中「人文類獎」,特成立遴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遴委會),負責「人文類獎」候選人之推舉及遴選。

第二條:本獎以「喚起社會提升人文關懷的精神及促進人文生活之調適」為目的,獎勵對於國內人文發展有特殊成就及貢獻的傑出人士。

第三條:本遴委會設委員若干人,並設召集人一人,由東元獎評審委員會總召集人聘任。遴選委員名單由總召集人擬定,必要時,得請召集人推薦遴選委員名單。整體遴選工作由召集人綜理之。總召集人、召集人、委員皆由本會董事會每年一聘,為無給職,但酌發評審津貼及交通費。

第四條:本遴委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遴選委員,並就下列原則舉薦候選人:
(一)在學術或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或貢獻,並且有益人類福祉者。
(二)有重要創作或著作,裨益社會,貢獻卓越者。
(三)對文化發展、提升、學術交流或國際地位有重大貢獻者。
(四)舉薦候選人時,需尊重當事人之意願。

第五條:本遴委會就下列方式舉薦候選人:
(一)每位遴選委員就當屆人文類設獎領域推舉候選人一至五位。
(二)針對民間團體及相關領域組織所推薦之名單進行遴選。
(三)由召集人召集遴選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,其審查過程由本遴委會商議
   之。
(四)以無記名方式投票,決定得獎推薦名單一至三名,交付東元獎總評審
   會議表決。
(五)表決結果連同相關資料,提請本會董事會核定。

第六條:本遴委會遴選會議由召集人召開,總召集人列席。

第七條:本遴委會開會時以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,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法定之決議。

第八條:本遴委會掌握主動遴選的精神,在當年指定之人文類領域中,衡量候選人之成就事蹟是否具有重大創作性,及對國家社會是否具有重要影響性為遴選原則。

第九條:本遴選作業於七月開始進行,遴委會必須於九月初以前審定得獎人推薦名單;本會秘書處於七月初提供推薦書格式,裨利遴選作業進行。

第十條:本遴委會之文書工作,由本基金會秘書處處理。

第十一條:本遴選作業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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