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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

第一條:財團法人東元科技文教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據本會東元獎設置辦法第七條,設置評審 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評審會),負責東元獎各獎項申請案件之評審,並將評審結果提請本會董事會核定。

第二條:本評審會設總召集人一人,並依設獎類別領域各設召集人一人,委員若干人。整體評審工作由總召集人綜理之,並在頒獎典禮中講評。總召集人、召集人、委員皆由本會董事會每年一聘,為無給職,但酌發評審費及交通費。

第三條:本評審會全體委員會議由總召集人擔任主席,各獎項評審會議分由該獎項評審會召集人擔任主席。

第四條:本評審會開會時以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,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法定之決議。

第五條:評審細則另訂之。

第六條:本評審會之文書工作,由本基金會處理。

第七條:本組織規程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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